關于第331509號“天鵝”湖南商標注冊撤銷復審決定書
申請人因第331509號“天鵝”商標(以下稱復審商標)撤銷一案,不服我局商標撤三字[2023]第Y007354號決定,于2023年04月06日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我局決定認為,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交的2019年10月21日至2022年10月20日期間(以下簡稱指定期間)使用復審商標的證據有效,故復審商標不予撤銷。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人請求對被申請人提交的復審商標使用證據進行質證,請求對復審商標予以撤銷。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復審商標不存在連續(xù)三年停止使用的情況。被申請人請求維持復審商標注冊。
被申請人在撤銷連續(xù)三年停止使用注冊商標程序及撤銷復審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復印件、U盤):1、銷售合同及譯文;2、發(fā)票及譯文;3、出口貨物報關單;4、報關記錄;5、銀行結算業(yè)務收匯解付通知書及標準回單等。
我局將上述證據發(fā)予申請人,申請人發(fā)表質證意見,對被申請人的答辯不予認可。
經復審查明:
1、復審商標于1988年10月18日提出注冊申請,核定使用在第23類“粘膠人造絲”商品上,經我局審查于1988年11月30日核準注冊,2016年1月6日轉讓至被申請人名下,專用期至2028年11月29日。
2、2022年10月21日,申請人以連續(xù)三年不使用為由,對復審商標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冊提出撤銷申請,我局經審查作出復審商標不予撤銷之決定。申請人不服我局作出的決定,向我局申請復審。
3、復審商標核定使用的“粘膠人造絲”不是《類似商品和服務區(qū)分表》的規(guī)范商品。
以上事實由商標檔案及在案證據予以佐證。
我局認為,本案的焦點問題在于被申請人在指定期間是否在核定商品上對復審湖南商標注冊進行了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鑒于上述三年期限在2019年1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修改條款實施之前,根據法不溯及既往原則,本案實體問題應適用2013年《商標法》,相關程序問題適用2019年《商標法》。
本案中被申請人共提交了兩組貨物銷售證據,可以證明被申請人在指定期間將含有復審商標的“萊賽爾”商品進行了出口銷售。該銷售行為屬于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鑒于“萊賽爾”和復審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粘膠人造絲”均為非規(guī)范商品,但兩者在原料、銷售渠道、制作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復審商標核定使用的“粘膠人造絲”商品與“萊賽爾”商品屬于相同、類似商品,故復審商標在“粘膠人造絲”核定商品上的注冊應予以維持。
依照2019年《商標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復審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予以維持。
當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